(2015)平执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0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丁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与被执行人丁凤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丁凤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