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金鑫与肖忠喜、董凤珍、孙洪臣、宗云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鑫,肖忠喜,董凤珍,孙洪臣,宗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鑫,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肖忠喜,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凤珍,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洪臣,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宗云华,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金鑫与被执行人肖忠喜、董凤珍、孙洪臣、宗云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忠喜、董凤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金鑫同意孙洪臣、宗云华履行义务的部分,二被执行人孙洪臣、宗云华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忠喜、董凤珍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9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