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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勇华、刘从丽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勇华,刘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张勇华,男,生于1978年6月,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归集村4组被执行人刘从丽,女,生于1982年6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勇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勇华、刘从丽为行政非诉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