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33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戴育平,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建品。原告卢某与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戴育平、被告楼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楼建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同是仁川镇方山村人,原告18岁开始与被告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楼某乙,××××年××月××日生次女楼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感情不忠,遂产生隔阂,后念及家庭及两个女儿,无法下定决心离婚。在大女儿10岁时,被告患××,杭州医生说被告的病医治不好了,从杭州回来后,被告天天和原告吵架,闹着要将原告赶出家门。2014年1月2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为再给被告一个机会,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诉后两年来,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无和好可能。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女儿楼某乙、楼某丙的抚养权;3、依法分割位于磐安县仁川镇方山村的三间三层半房屋;4、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楼某甲辩称:一、不同意离婚;二、假如要离婚,1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其直接抚养,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要求被告支付扶助费用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楼某甲均为磐安县仁川镇方山村村民,双方于××××年××月××日在磐安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楼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楼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2016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共同建造了一处位于磐安县仁川镇方山村(暂无门牌号,所处地:上仰畈)的三间三层半混砖结构房屋一套。被告楼某甲患有××,平时需要治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仁川镇卫生院××随访列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楼某甲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本院经调解和好,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抚养子女不仅是种权利,更是一份义务,需要精神、物质多方面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意愿,考虑到原告身体原因,大女儿楼某乙由被告楼某甲直接抚养,小女儿楼某丙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各自负担所直接抚养女儿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位于仁川镇方山村的三间三层半房屋。原告不愿意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且原、被告均表示无力以现金折价方式补偿对方,除该处住房外,双方均无其他住所。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表示建造房屋及生活中,其本人经手尚有部分欠款。被告提供欠条复印件证明因治病、父亲丧葬费、贝母子款合计约3万元的欠款。结合庭审情况,原告认可的债务为被告兄弟垫付医疗的5240元,且已报销部分医疗费。被告需该债务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除原告自认外的欠条,本院不予认可。结合债务金额及双方实际情况,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担为宜。4、关于扶助费用。被告以其患有××,并容易导致并发症,缺乏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原告支付扶助费10万元。被告所患××虽会对被告造成不变,但未完全丧失劳动力,原告亦无稳定收入来源。故被告的要求��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楼某甲离婚;二、小女儿楼某丙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成人,大女儿楼某乙由被告楼某甲直接抚养成人,各自负担所直接抚养女儿的抚养费,对非直接抚养的女儿享有探视权,对方应予配合;三、位于磐安县仁川镇方山村上仰畈的三间三层半房屋原告卢某享有二份之一份额;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邵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