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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学强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516号原告董学强,男,58岁,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民,主任。原告董学强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雇佣原告推土机为其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共拖欠原告施工费4620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工条一枚。现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4620元。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工条,证明原告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施工,被告共拖欠原告施工费4620元未给付,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为原告出具工条一枚。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董学强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平经济林管道沟、推土坝,经结算,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共拖欠原告董学强施工费人民币4620元未给付,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4620元工条一枚。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董学强人民币46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46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学强施工费人民币4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