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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霖与杨生,莫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霖,杨生,莫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416号原告潘霖,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生,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莫露,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霖与被告杨生、莫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霖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潘霖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