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霖与杨生,莫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霖,杨生,莫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416号原告潘霖,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生,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莫露,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霖与被告杨生、莫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霖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潘霖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