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清与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周清,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澧州大道632号。法定代表人刘连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清与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清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澧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施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