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俊、郑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郑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郑朝林,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王俊与郑朝林房屋买卖合同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定金4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朝林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朝林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内存款100元。二、冻结期限二年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