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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蒋丽琳,吕九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蒋丽琳,吕九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48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法定代表人胡琪鹤,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治均,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蒋丽琳,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吕九六,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被告蒋丽琳、吕九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金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