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桂11刑更225号罪犯田柏松,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八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3)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柏松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罪犯田柏松的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销对罪犯田柏松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田柏松提请减刑的建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