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光与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光,张怀俊,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光,男。被执行人张怀俊,男。被执行人李莉,女。申请执行人王志光与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在靖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康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