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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光与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光,张怀俊,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光,男。被执行人张怀俊,男。被执行人李莉,女。申请执行人王志光与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怀俊、李莉在靖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康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