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高长德与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德,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142号原告高长德,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金明,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负责人XX军,男,生于1961年12月20日,汉族,该村民委员委员,住济南市。负责人陈玲,女,生于1978年6月22日,汉族,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济南市。原告高长德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家峪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冉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长德及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长德诉称,2000年春天原告高长德承包被告陈家峪村委会自来水部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02年7月6日双方结算,原告为陈家峪村委会安装输水管道、购买原材料、使用人工费等总计款51745.2元,已支付26000元,下欠25745.2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加盖有被告孝里镇陈峪村村委会公章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经过结算高长德为陈峪村安装输水管道原材料人工费等总计款:伍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贰角正¥51745.2已换:贰万陆仟元正下欠:贰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贰角正¥25745.2(还款时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陈峪村委会。”2014年2月14日,被告陈家峪村委会会计陈政和在该欠据背面记载“以上属实,同意还款2014年2月14日陈政和”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偿还原告工程款25745.2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陈家峪村委会辩称,我村原村委会主任陈秀贞现已离职,现村委尚有XX军、陈玲二人暂时负责工作,陈秀贞离职后我村没有组织选举,按正常时间应为2018年组织换届选举,原告确实为我村修建水池,欠据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春天承包被告陈家峪村自来水部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02年7月6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款25745.2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经过结算高长德为陈峪村安装输水管道原材料人工费等总计款:伍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贰角正¥51745.2已还:贰万陆仟元正下欠:贰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贰角正¥25745.2(还款时按银行贷款利总计算)陈峪村委会。”2014年2月14日,陈政和在该欠据背面记载“以上属实,同意还款2014年2月14日陈政和”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偿还原告工程款25745.2元及相应利息。另,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原村委会主任陈秀贞现已离职,村委会尚有XX军、陈玲二人负责工作,村委会主任一职空缺。原告起诉时将被告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误写为“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峪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村委会委员XX军述称,我村村委委员会有原主任陈秀贞,现在不干了,还有委员两人,我与陈玲,我村没有再举行村民选举,按正常时间应在2018年组织换届选举,现在我与陈玲暂时负责村委会工作,关于高长德与我村安装输水管道的事我不清楚,欠据上的公章是真实的,水池确实修过,现仍在使用。被告村委会委员陈玲述称,我村委原主任陈秀贞不干了,现只有我和XX军两人,水池确实修过,现在还在使用,关于欠据的事我不清楚,欠据中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是我村的。被告陈家峪村党支部书记郭敏述称,现村委会只有两名委员,主任陈秀贞暂停工作,主任工作由我负责,我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原件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本院XX军、陈玲、郭敏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尚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款2574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欠款,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高长德要求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偿还欠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欠款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02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欠款利息为妥。被告村委会虽主任一职暂时空缺,但尚有其他委员负责村委会工作,本届村委会并未解散,故原告诉求应在本案中依法裁判。原告起诉状中误写被告名称,本院认为这系原告笔误,且根据现有证据已能证实,原告与被告陈家峪村委会存有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认为在本判决中予以纠正为宜。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长德欠款本金25745.2元;二、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自2002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574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高长德支付欠款利息,限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陈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