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赤峰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03号之一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赤峰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张永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新思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永杰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为16万元。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赤峰市轩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