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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有中申请执行蔡永旺、蔡恩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中,蔡永旺,蔡恩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朱有中,男,45岁,汉族,现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蔡永旺,男,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蔡恩宽,男,5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有中申请执行蔡永旺、蔡恩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