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汪付林与徐仰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付林,徐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汪付林,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徐仰春,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我院在执行汪付林与徐仰春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仰春所有的长安轿车一辆车牌号(豫Q3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仰春所有的长安轿车一辆(车牌号:豫Q350**)。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