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邵夏珊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邵夏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被申请人:邵夏珊,职业不详。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邵夏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诉称:邵夏珊系其合作社五保户,为××患者,于2009年10月6日离家出走,久经查找无着,于2012年11月2日向梅墟派出所申报失踪,已计四年多未归。为此申请宣告邵夏珊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邵夏珊,男,192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路568号,系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五保户,被申请人邵夏珊于2009年10月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该所于2012年11月2日办理户口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邵夏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邵夏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邵夏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滕园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规定,依法应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夏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