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金鸽与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鸽,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鸽,女,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69873527-8。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号行宫商厦。法定代表人陶伟佳。李金鸽申请执行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支付李金鸽经济赔偿金11549元(2309.80元×2.5个月×2倍)、带薪年休假工资1061.98元(2309.80元÷21.75天×5天×2)。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协助李金鸽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和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如因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的原因导致李金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则由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赔偿李金鸽相关损失,具体数额以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核算数据和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科核算数据为准。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退还向李金鸽收取的单位应承担部分的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数据为准。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为李金鸽补缴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数据为准。被执行人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金鸽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2610.98元,执行费89.1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七彩阳光英语教育中心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2700.1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