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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韩某诉被告曾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韩某,曾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柏某,男,住湖南省道县。原告韩某,女,住湖南省道县。被告曾某,男,住湖南省道县。被告田某,女,住湖南省道县。原告柏某、韩某诉被告曾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重阳、沈建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艺玲担任记录,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韩某、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某、韩某诉称:被告曾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困难,于2013年5月1日和2014年9月5日,分别向原告柏某借款150000元和52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和2013年2月25日分别向原告韩某借款100000元和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综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柏某借款202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韩某200000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田某辩称,被告曾某是否向原告借款,答辩人不知道,答辩人对该借款不清楚,该借款属于曾某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困难,于2013年5月1日,向原告柏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45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9月5日,向原告柏某借款5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2年1月13日向原告韩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韩某借款100000元,另加利息7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借条四份;2、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3、原告的陈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曾某向二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被告自愿给付外,约定的年利率在24%内,法院予以保护。原、被告约定的贷款利息,对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曾某与被告田某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除外。据此,被告田某对被告曾某所欠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其私有财产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柏某借款本金205000元;并给付原告柏某借款150000元自201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起的借款利息;被告田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由被告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给付原告韩某借款100000元自2012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起的借款利息及所约定的7000元借款利息;被告田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忠改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人民陪审员  沈建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