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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系宋某某之妻),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系徐某某之妻),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