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虹诉李正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虹,李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虹。被执行人李正平。申请执行人黄虹与被执行人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正平应于2016年2月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虹974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信息;3、经向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经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经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因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