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152号原告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8-0804室。法定代表人王改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首建,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城运村紫薇苑A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喜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诉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审查,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均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并案审理。且经本院释明,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的陕西金越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诉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照本案事实及法律依据提起反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9744元退还原告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