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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聚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聚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3号原告:南京聚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7025581W。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6层,组织机构代码66490053-8。负责人:邱家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南京聚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为国审 判 员  张锦娣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