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洪奎与肖传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奎,肖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奎,神农架人,村民。被执行人:肖传喜,神农架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传喜赔偿孙洪奎6118.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肖传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传喜在湖北省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洛支行户名为肖传喜、账号为81×××69中的存款6331.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开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