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女。被执行人艾雪,女。被执行人黄鹏程,男。被执行人许兴方,男。被执行人张茜,女。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艾雪、黄鹏程、许兴方、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旭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