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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与杨心平、曹冬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杨心平,曹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1行审17号申请人: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磊,镇长。地址:阳谷县李台镇驻地。被执行人:杨心平。被执行人:曹冬梅。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台征字(2015)13号征收通知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9月12日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作出李台征字(2015)13号征收通知。该《通知书》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精神及《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2015年市县级水费共计182.07元。限在2015年9月16日前将应缴纳款项交到镇财政所。该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费用义务。后经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杨心平、曹冬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遂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征收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2日,阳谷县李台镇政府对被执行人杨心平、曹冬梅作出李台征字(2015)13号征收通知,该通知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费用义务。后经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杨心平、曹冬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李台镇人民政府遂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台征字(2015)13号征收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李台征字(2015)13号征收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宋安林审判员  邹公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