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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传保与陈均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保,陈均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195号原告:徐传保,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陈均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徐传保诉被告陈均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志专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传保,被告陈均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排水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尚欠工程款39560.62元未付。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60.62元。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排水安装工程分包合同;2.收据、现金支出单;3.结算单;4.评估报告。被告辩称:被告将排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在施工过程中2014年12月19日甲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之后工地没有人管理,原告直接面对甲方,所以工程款被告没法支付。被告提交以下证据:通话录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排水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高盛花园三期工程的排水管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机具(不包料),工程单价:8.5元每平方米,工程量计算方式:按施工许可报建面积23172.35平方米,工程若有增加,单价按8.5元每平方米计,付款时间:结构阶段预埋预算每月支付15000元(共60000元),安装阶段每月支付30000元(共120000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另约定其他事宜,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实际入场施工时间为2014年4月,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原告于2015年1月停工撤场。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收取工程款1750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原告就相同事实及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9560.62元[案号为(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87号],在该案中,为明确原告施工部分工程造价,本院委托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评估报告书(编号:JHZS2015-0929号),鉴定意见:原告已完工合同总价191922.68元,增加工程总价13471.11元,工程总造价205393.79元。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鉴于原告实际已完成部分工程,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原告施工部分工程经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工程总造价为205393.79元,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影响该评估报告证明力的因素,本院对评估报告予以认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75000元,扣减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93.7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均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传保支付工程款30393.7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2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志专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