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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影等与被执行人董微微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影,谢飞,张丽军,白浛玉,董微,董敏,王丽影,王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影,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谢飞,女,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张丽军,女,195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白浛玉,女,2006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影被执行人董微,地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董敏,地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丽影,地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东方,地址吉林省梨树县。陈影、谢飞、张丽军、白浛玉申请执行董微、董敏、王丽影、王东方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梨刑初字第4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影、谢飞、张丽军、白浛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梨树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梨刑初字第435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博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