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253-2。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的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