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林冰鹤与秦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070号原告林冰鹤。被告秦惠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冰鹤与被告秦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冰鹤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冰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冰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冰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