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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显峰与被告王东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王东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34号原告张显峰,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王东辉,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王东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军于2016年4月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峰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