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怀久与被执行人陈喜东、王利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久,陈喜东,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久,男。被执行人陈喜东,男。被执行人王利,女。申请执行人陈怀久与被执行人陈喜东、王利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喜东、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