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门栓媚申请执行王二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栓媚,王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门栓媚,男,6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二满,男,6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门栓媚申请执行王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