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军三与张大文、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三,张大文,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383号原告:张军三。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被告:张大文。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河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三诉被告张大文、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以原告已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三撤回对被告张大文、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