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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红玲、李松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玲,李松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松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红玲诉李松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同意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