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红玲、李松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玲,李松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松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红玲诉李松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同意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2015)临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