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江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江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负责人:王恒利,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秀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被告江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迂鲁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耿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