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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右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双鹰与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鹰,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右民初163号原告双鹰,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娜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畜牧局职工,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双鹰诉被告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振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娜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鹰诉称,2015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娜琴因需要偿还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向其借款21000元,约定于当天下午偿还。但是被告娜琴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娜琴偿还借款21000元。被告娜琴未作答辩。原告双鹰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娜琴借款21000元的事实。被告娜琴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娜琴为偿还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向原告双鹰借款21000元,由被告娜琴向原告双鹰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于当天下午偿还。但是被告娜琴至今未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双鹰提供的欠条条以及原告双鹰的当庭陈述等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双鹰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原告双鹰与被告娜琴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娜琴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娜琴偿还原告双鹰欠款21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被告娜琴负担1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刚刚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