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83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乃利。委托代理人徐东。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乃利、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王绪合生前名下有房屋一处,原告认为原告对该房屋有继承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一、原告王某甲继承原告之父王绪合位于即墨市蓝村镇古城村房屋的应有份额(地号:Jm-64-281);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享有继承权者尚存6人,原告所诉遗漏相关被告,且不能提供其他被告的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乔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