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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高凤英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岳阳市*******保障局,岳阳市**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602行初31号原告高**,女,194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6111943********,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纸箱厂宿舍14号。委托代理人吴**,男,岳阳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阳市*******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635475-8,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花板桥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男,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岳阳市**园艺场,组织机构代码证:76560238-8,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湖滨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男,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高**因认为被告岳阳市*******保障局(以下简称岳阳市**局)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岳阳市**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唐**,第三人岳阳市**园艺场(以下简称**园艺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岳阳市**局及第三人**园艺场提出书面申请,称因养老保险待遇与**园艺场、岳阳市南湖风景区湖滨街道办事处产生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属于政策调整事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园艺场系原告的实际用人单位,原告的非农业生产人员身份成立。根据生效判决的指引,特函请岳阳市**局及**园艺场一次性补偿原告退休待遇差额。被告岳阳市**局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对该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原告高**诉称,原告退休前一直在第三人处从事非农业生产,退休时第三人违反劳动保障部(2003)第15号《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湘政办发(2003)第44号《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将原告纳入农业生产人员退休。原告知道后多次向相关单位信访,却毫无结果。2014年4月原告就此对**园艺场和岳阳市南湖风景区湖滨街道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两级法院认为该案应由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后原告向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多次面访,但被告岳阳市**局却一再推诿,2015年8月原告再次书面函请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请求予以答复,但至今未见被告履行其职责,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答复职责。在起诉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函告请求书》。2、EMS邮寄单。原告以此证明其向被告及第三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被告岳阳市**局辩称,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告的信访诉求属于乡镇(街道)受理范围,且该信访诉求已经在湖滨街道办事处受理,被告不能多头重复受理;被告已多次口头答复原告有关“非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身份依据职工档案认定,与用工单位缴费能力也存在关联,社保机关系根据单位呈报办理参保事宜”问题的咨询,且出具了书面的咨询答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关民事案件裁决以后,被告没有收到要求书面答复且符合信访受理规范要求的相关材料;因被告不存在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岳阳市**局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第三人**园艺场辩称,原告就养老保险中的身份确认问题信访后,中共岳阳市南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信访办的转办函、被告岳阳市**局的要求函,于2015年7月28日成立了“**园艺场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领导小组,2015年9月29日形成的调查报告认为第三人**园艺场申报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未出现政策偏差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该案。第三人**园艺场在应诉期间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中共岳阳市南湖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园艺场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关于**园艺场李佑生等同志信访诉求问题调查报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退休前一直在第三人下属的非法人企业从事非农业生产作业。2003年7月1日起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5号《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了(2003)第44号《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列入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原告在退休时被视为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享受与其身份相对应的退休待遇。2012年3月以后原告与有着类似情况的百余名职工就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问题多次进行群体性上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14年4月1日**园艺场原告高**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岳阳市**园艺场、岳阳市南湖风景区湖滨街道办事处赔偿因错误将其纳入农业生产职工退休而导致的经济损失74062元,本院审理后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以(2014)楼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案件经过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在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同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等系**园艺场职工,非农业生产人员身份成立,要求赔偿保险待遇不同造成的损失实质是改变当时办理养老保险涉及的农业生产人员身份认定,该问题属于政策适用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由其他机关处理。此后2015年8月15日原告联合其他154名职工通过邮政快递函告被告岳阳市**局和第三人**园艺场,要求按司法意见处理并书面回复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截止于本案开庭时止,被告岳阳市**局及第三人**园艺场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回复。2015年9月30日职工李佑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岳阳市**局、**园艺场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适用养老政策待遇形成的事实纠纷不应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故作出(2015)楼行立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李佑生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终1号《行政裁定书》在驳回上诉的同时,认为**园艺场职工要求行政机关对《函告请求》予以答复的问题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6日原告高**修改诉状后向本院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岳阳市**局对《函告请求》予以答复,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予以了立案受理,庭审中第三人**园艺场陈述2015年7月28日中共岳阳市南湖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岳阳市信访办的《转办函》、被告岳阳市**局的《要求函》成立了“**园艺场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领导小组;2015年9月29日出台的《调查报告》反映2003年启动参保时**园艺场所有职工均没有劳动部门的企业招录档案,加之当时农场下属企业全部处于关停或承租状态,职工分散到农业分场从事农业生产或灵活就业,**园艺场所属企业不具备企业与职工整体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调查报告认定**园艺场申报并最终由岳阳市**局审核的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没有出现政策适用偏差。该《调查报告》没有回函给被告岳阳市**局,通过自身或被告对相关信访人进行回复。本院认为,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被告作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主动回复民众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关切,高效、及时、便捷的提供相应服务,以此为标准,被告岳阳市**局在履行职能方面存在不足,其收到原告《函告请求》后不予答复的行为系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根据生效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指引,要求被告据此处理养老保险待遇上的争议,其行为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阳市*******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其对原告高**《函告请求》的答复职责,第三人岳阳市**园艺场协助被告岳阳市*******保障局履行相关的答复工作。案件受理费50元整,由被告岳阳市*******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雅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