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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95号原告秦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