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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胡留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胡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45号原告:王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留杰,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胡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