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胡留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胡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45号原告:王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留杰,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胡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