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钟玲。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3360元和利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905个车位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资产存在手续不全问题,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振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人李振华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李振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36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5882元,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振华17478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