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40号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