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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张春利、杜瑞、常靖勇、马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杜瑞,张春利,常靖勇,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女。被执行人杜瑞,男。被执行人张春利,女。被执行人常靖勇,男。被执行人马鑫,男。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张春利、杜瑞、常靖勇、马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春利、杜瑞、常靖勇、马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康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