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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2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