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2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