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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子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更247号罪犯陈子发,男,汉族,现在贺州市看守所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5)贺八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贺州市看守所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8日报经贺州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看守所报称,罪犯陈子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贺州市看守所提供的罪犯奖励鉴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罪犯证人李政阳、赵向福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贺州市看守所呈报罪犯陈子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陈子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