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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姜秀霞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霞,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姜秀霞,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姜秀霞与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秀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