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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诗某与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某,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诗某,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衡南县铁丝塘镇。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刘诗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珠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