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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奈法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奈法执字第457号申请人陈某某,女,39岁,汉族,无业,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曹某某,男,42岁,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