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恢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连营、鲁保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连营,鲁保顺,张金升,高化贵,郭宝礼,杨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赵连营。被申请执行人鲁保顺。被申请执行人张金升。被申请执行人高化贵。被申请执行人郭宝礼。被申请执行人杨炳花。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赵连营、鲁保顺、张金升、高化贵、郭宝礼、杨炳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1)乐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连营、鲁保顺、张金升、高化贵、郭宝礼、杨炳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陵市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