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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洪昌与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昌,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77-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昌,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法定代表人:李恩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存款、收入32601.29元(其中本金32219元,执行费383.29元);二、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 敏 来源: